彩礼,作为传统民间习俗,在婚嫁迎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我国古代就有关于结婚的固定程序,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的“纳征”就是指男方给女方下聘礼,这是结婚的主要程序。随着社会的发展,婚约彩礼的形式繁多、数额不断增长,因婚约彩礼发生的纠纷也在持续增加。
2011年以来,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分别为108件、146件、207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特点和难点:
一是诉讼主体界定不明确。实践中,彩礼的给付行为与接受行为,并不一定在婚约当事人双方之间直接发生,往往是男方或男方的父母、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女方或女方父母、亲属。当婚约解除后因财产争议诉至法院时,是仅列男、女双方为当事人,还是一并将男、女双方的父母列为共同诉讼人,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
二是返还数额认定不明确。《婚姻法解释(二)》关于彩礼纠纷作了规定,但该规定比较原则。对彩礼范围的判断、彩礼返还的比例、在相应条件下可以不返还的情形等相关问题仍不明确。彩礼包括哪些,实物是否可纳入彩礼范围,如何返还,按什么比例返还,返还应考虑哪些因素等,这些判断标准在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
三是证据采信标准不明确。通常有三种情形:一是给付金钱时,只有媒人作证,而媒人往往是一方或双方的亲戚,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二是为筹办婚礼购置的物品,没有正规发票,其价值认定的证据难甄别;三是购买的首饰、衣物、化妆品及其消费品的证据证明标准问题。
四是实际履行较为困难。此类案件牵涉数额较大,特别是现在彩礼已经演化为金钱、房产、车辆、贵重首饰等多元财产形式,给付方及其家庭往往形成“因娶致贫”的境地。一旦婚约解除,极易造成双方矛盾激化,难以调和。另外,许多案件中女方会提出反诉,要求损害赔偿,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对立抵触情绪加大,自动履行率低。
风,起于青苹之末。婚约财产纠纷看似虽小,但处理不当亦会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笔者建议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立法层面尽快完善修改婚姻法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适格的诉讼主体进行明晰,如果彩礼的给付、接受只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之间,彩礼未用于家庭生活消费而成为接受人的个人财产,诉讼主体可列男女本人。若彩礼的给付和接受是以家庭方式出现的,诉讼主体可包括男女本人和双方的家庭成员。对彩礼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共同花费和属于一方自愿赠与性质的财物如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等应不予返还。对于返还比例及应考虑的过错原则、同居时长、生活条件、当地习俗等因素进行明确。同时,可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确保同一地区同一情形“同案同判”。
二是司法层面做好调解、证据认定和财产保全工作。一方面发动基层组织、民调组织、当事人亲友及代理人等结合习俗做调解工作,真正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另一方面,证据认定应注重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结合,注重相关证据链的综合考虑。另外,因此类案件牵涉标的额较大,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院判决的权威,对于矛盾较大可能难以调解的案件,可提示请求给付的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
三是普法方面积极广泛地做好法治宣传教育。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进步与文化的演进,婚姻陋俗应逐渐被淘汰。要运用多种途径倡导正确的婚恋观,让婚姻法精神深入人心,倡导文明、节俭、健康的婚恋价值观,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不合理观念,并强化证据留存意识。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4-27 7版 李学国 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