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诉求,应当通过正常正当的途径,理性表达,切不可一时莽撞,做出损人又不利己的糊涂事。4月11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案件。被告人张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3年4月,因规划新修的光明路经过安阳市文峰区某村,需要征用该村部分土地,被征用土地且已收到征地补偿款的张某,以补偿方案不合理为由,组织其家人及亲属阻拦并私自扣留光明路项目部施工车辆,为了让张某放车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镇政府及派出所多次出面协调,项目部先后两次共给其5000元钱。此后张某依旧多次阻挠项目部施工。被告人张某阻挠施工的行为,造成施工单位多次停工,经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给施工单位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11330元。
文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达到个人目的,多次阻挠工地正常施工,扰乱工程秩序,给施工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