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目前,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了解到,河南高院早在2012年就成立了减刑假释审判庭,在减刑假释工作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我想就减刑假释工作采访您几个问题:河南高院创立独立建制的减刑假释审判庭,是出于什么考虑?减刑假释审判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张立勇:减刑假释是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创立以来,对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减刑假释工作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它对实现刑事诉讼的整体功能和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事实上,一个刑事案件要经过公检法几部门严格的程序,投入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法院经过一、二审程序才能最终定案,但是减刑假释却过于简单,有的甚至仅凭简单的审查就将原审所定刑期予以改变。基于上述考虑,在河南省委、省政府的支持下,我院于2012年10月份成立了减刑假释审判庭。该庭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开展减刑假释调研总结工作经验;教育、改造、挽救罪犯改过自新;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减刑假释审判工作等。
记者:该庭成立后,在减刑假释方面做了哪些有益的探索?
张立勇:一是大胆探索减刑假释工作公开化、透明化。一方面推动审判过程公开,去年河南法院对10308件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有些还实现了网络视频直播庭审,公开数量创造了历史新高。另一方面,我们积极探索审判结果公开,2013年12月30日,我们在河南省第三监狱对32件减刑案件试行公开宣判,同时,积极推动减刑、假释法律文书上网,主动将人民法院的裁决结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用阳光司法促进廉洁司法,确保司法公正。
二是严格实行裁前公示制度。2013年度,全省法院对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实行裁前公示,公示期独立设置意见箱、独立保管意见箱钥匙、独立收集和审阅投诉材料,对有投诉的案件实行公开开庭审理。裁前公示制度的规范使用,为全省法院及时发现同监区罪犯的投诉线索提供了便利条件,也为公开开庭审理指明了目标和方向。
三是实行重点和敏感案件的报备制度。全省中级法院从去年开始,对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的减刑假释,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刑事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对以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减刑的案件和单次减刑二年以上的案件实行裁前报告制度,对处级以下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减刑假释实行裁后备案制度。去年,全省法院审理报备案件994件。其中裁前报告案件216件,裁后备案案件778件。这项制度在监督下级法院,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尺度,严防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央政法委在《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也要求实行报备制度。
四是强化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减刑假释工作模式。审判是减刑假释的关键节点和最后环节,是裁决减刑、假释的核心职能。我们要求全省法院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依法独立裁决是否准予减刑或假释,确保减刑假释的质量与效果,杜绝实践中存在的“执行机关报批、人民法院盖章”现象,有效发挥审判作用。
记者: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要求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格控制减刑、假释,我们注意到,河南高院在去年就提出对上述三类犯罪要格外严格,是基于哪些考虑?实践中是如何操作的?
张立勇:这些罪犯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犯罪前都是有权人、有钱人或者有特殊关系的人,社会关注度高。这些人被判刑后,极易利用其在犯罪前所形成的社会影响,拉拢腐蚀司法人员,为他们减刑假释开绿灯,使他们获得更多更快的减刑或假释机会,成为罪犯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在有“权”或有“钱”的案件中,又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下简称“三类案件”)为甚,因此,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的指导意见,要求从程序和实体等多方面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
一是在实体方面,新规对减刑条件的“确有悔改表现”和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予以细化;“三类案件”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都有所延长。二是在程序方面,针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不透明的旧弊,新规要求监狱环节的决定上网公示,法院环节则要开庭审理,一定级别的职务犯罪案件还需要逐案报请中央或省级政法相关单位备案备查。三是在责任追究方面,不仅实行错案终身责任制,还要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一律从重处罚。这样一种司法、行政和立法多管齐下的改革,既重视“点”上的重点个案,也关注“线”上的办案程序,还有结合“面”上的实体规范,全面透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这一领域的司法腐败。
我在前年的全国两会上就对这一问题提了议案。实践中,我们从2012年开始就规定上述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比例不得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特别是对最为敏感的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工作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一是严密裁判程序,最大限度确保减刑假释结果的公平公正。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于受理后15日内,在监狱中罪犯自由出入的场所粘贴裁前公示,有效保障其他罪犯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进行监督,防止“带病”减刑或假释。认真落实合议制度。加大检查力度,认真落实合议庭评议制度,对每一起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都细致审理,准确汇报,谨慎发言,充分说理,坚决杜绝不合不议、合而不议或以签名代替合议。合议庭认识有分歧时,一律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
二是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在实行狱内公开开庭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在监外公开开庭,并同步进行网络视频直播,将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和标准向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同时,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从社会各界聘请700多名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
三是坚决破除以分折刑弊端,建立科学公正的减刑假释考量标准。针对职务犯文化程度较高,改造能力较强,考核得分较多的具体情况,全省法院不仅认真考查职务犯在监狱的改造表现情况,而且充分考查其在原判中的情节,对一人犯数罪、数罪处重刑、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以及认罪态度不好的职务犯,坚持依法从严减刑或不予假释,绝不唯分是举,单纯以分折刑。
记者:我们注意到今年两会您提了一个关于制定《减刑、假释法》的建议,对此,您是怎么考虑的?
张立勇:自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30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法律制度尚存在不足,与新形势新要求逐渐不相适应。日前,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于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必将产生积极影响,但该意见为司法性文件,约束力、强制性不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缺陷。比如说,一是经减刑释放后重新犯罪率较高,而且往往手段更加残忍、后果更加严重、情节更加恶劣,罪犯改造和减刑工作广受社会质疑。二是部分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存在减刑快、假释比例高、实际服刑期短的问题,加之极少数司法人员参与制造假立功、假表扬,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三是减刑、假释工作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简单执法问题较为普遍,削弱了刑罚的惩罚功能,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立法不完备,制度不完善,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执法混乱。归纳起来,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罚执行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不够明确;二是缺乏对减刑、假释整体规模和比例的有效控制;三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与监狱对罪犯的改造考评标准不对接;四是减刑、假释工作机制不科学。所以,在今年两会上,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减刑、假释法》列入立法规划,适时出台特点突出、标准统一、程序明确、制度科学、体系完备的专门法律,使减刑、假释工作与其在刑事诉讼架构中的重要地位相匹配,真正实现减刑、假释有法可依,并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奠定法律基础。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4-23 6版 本报记者 唐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