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趁着晚上当事人熟睡之际,撬墙打洞打开防盗门,进户入室之后,把熟睡中当事人的手机偷走。日前,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崔某某来到南召县城关镇伏山路工会家属院住宅楼三楼,将该楼一户户主家防盗门锁旁的砖头撬掉,利用形成的洞口,将手伸进洞口打开防盗门,进入室内,将在此居住的姜某甲、姜某乙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OPPO”牌A125型银灰色手机、“苹果”牌4 型黑色手机各一部偷走。经南召县物价局价格中心价格认证:被盗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170元。案发后,崔某某通过其亲属将被盗的两部手机退还给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崔某某有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崔某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将所盗手机退还了失主,同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该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