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了自己2000元钱,洛宁县马店乡农民张某不是通过合法渠道讨要,而选择了抱走欠债人年仅一岁多的侄子相要挟,尽管抱走孩子当日不到8个小时后欲将男孩送回,但是已经触犯了刑律犯了拐骗儿童罪,最终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3年4月,张某借给杨某2000元。同年8月3日,张某急需用钱,遂向杨某索要欠款遭到拒绝,便打算抱走杨某弟弟的孩子。当日8时50分许,张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杨某弟弟住处,适逢杨某的弟媳带着一岁多的儿子在家门口玩耍,张某遂下车将孩子强行抱到车上,杨某的弟媳站在车前阻拦,被张某驾车挤开。张某将孩子带至洛宁县马店乡后,给杨某打电话让其归还欠款并将孩子领走。当日16时许,张某欲将孩子送回三门峡,在洛宁县胡原村遇到前来寻找孩子的男孩的父亲,男孩的父亲遂将儿子带回。次日,杨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归还欠款1500元。案发后,欠债人杨某代张某向弟弟支付了30000元赔偿款,杨某的弟弟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监护人的监护,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但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案外人杨某代张某向孩子父亲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可视为被告人张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事实、情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张某在法定上诉期内未上诉,该案目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