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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诈骗担刑责,天降馅饼怎轻信

  发布时间:2014-04-23 10:33:21


    2014年1月20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诈骗案。山西沁源籍的杨某与河南洛宁籍的冯某因急于获得贷款,轻信王某、彭某先付利息即可办贷款的谎言,分别被骗去15000元和6000元,幸得公安机关追回。王某二人也因此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和罚金。

    王某二人伙同他人准备好诈骗用的手机卡、银行卡后,到处散发贷款信息,等候“愿者上钩”。被害人见到贷款信息后,与王某二人电话联系,王某二人此时就谎称办理贷款需先付利息。被害人汇钱后,王某二人将汇款取走。2013年2月,王某以此方式骗取了冯某6000元;同年3月,王某二人以此方式骗取了杨某15000元。2013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及赃款查获并将赃款退还各被害人。

    高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彭某诈骗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两被告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赃款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被害人,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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