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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嬉戏扎伤同学眼 校方家长保险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4-04-21 15:23:20


    上课时间前后排两同学打闹而伤及了后面同学的眼睛,因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受害人陈杨将所在学校与伤害自己的同学及其家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4月11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陈杨系洛阳涧西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12年5月23日上午在学校上书法课时,被后排玩闹的同学王博用铅笔扎中左眼,致左眼晶体损害,被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球内异物、外伤性白内障,经鉴定评定为伤残等级九级。

    2011年9月1日,被告涧西某小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博在上课期间不慎以铅笔扎伤原告陈杨,由于王博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王博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学校应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尽教育、管理职责,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法院酌定,被告涧西某小学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博的监护人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涧西某小学已为在校学生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故第三人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据此,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王博的监护人赔偿原告陈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47元;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在校(园)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3721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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