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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百万购新房却无法办理房产证 诉至法院得解决

  发布时间:2014-04-21 14:58:17


    房产市场纠纷在所难免,作为买房人,增强法律意识、合同意识、维权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开发商,按照法律规定诚信经营,才是真正的立足资本。2014年4月11日,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某于2010年6月17日以970 000元的价格在被告某地产公司签订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某地产公司于2010年8月8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被告至今仍未将办产权证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原告一直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文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全部付清房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被告某地产公司向原告王某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并向原告王某支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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