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少年没有钱上网,无意中发现了“生财之道”,从此开始了偷窃的行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4月2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万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冬以来,被告人张某、张某某、至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市工业园区某地下电缆沟内,使用铁锤、钢钎等工具,盗窃电缆支架266个,经鉴定,被盗电缆支架价值为人民币31920元。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万某至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市工业园区某地,使用铁锤、钢钎等工具,盗窃电缆支架79个,经鉴定,所盗电缆支架价值为人民币94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万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万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张某某、万某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即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