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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不投交强险 事故发生多担责

  发布时间:2014-04-09 16:35:31


    随着人们生活消费理念的更新和出于城市交通发展环保的需要,市民购车日趋高档化。曾经风靡一时穿梭于大街小巷的摩托车已逐渐淡出市区,但在城郊、乡村道路上,摩托车仍不减当年风采。在享受自由、便捷的同时,莫忘了驾驶摩托车也要投保交强险。4月9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摩托未投交强险,车主不愿多赔偿的二审案件,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2013年5月14日,李某驾驶摩托车在浚南公路白寺乡路段与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在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依法应先由李某在交强险12.2万元的赔偿限额内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再由双方按照事故认定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坚持认为其只应承担同等责任,王某的损失其不应全赔。法官不厌其烦,耐心答疑解惑:“该案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生活中切不可为了省区区保险费而不投保,否则可能得不偿失。”李某后悔莫及:“只知道开小汽车、大车需要载交强险,没想到摩托车也一样。原本想骑摩托图个方便,这回赔钱可是买个教训,不懂法真是伤不起呀。”最后双方为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折服,在互谅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将5万元赔偿款交付至王某手中,一起极易矛盾激化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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