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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不可复制 精神损害应赔

  发布时间:2014-04-09 15:56:08


    2013年5月,张先生与王女士决定结婚,特意找了一家当地规模较大的影楼,约定由影楼提供婚礼当天的录像服务。为此,张先生与王女士向影楼支付了定金、录像费、化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000元。婚礼当天,影楼派工作人员准时来到现场。负责摄像的师傅认真录下了婚礼的细节,这让小两口觉得这钱花得值,对录像效果也充满了期待。

    但令张先生与王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婚礼结束后又过了3个月,影楼迟迟未给张先生与王女士照片和录像,经再三追问,影楼老板称由于员工的过错,婚礼录像的母带及其他拷贝片已全部丢失,这让两位新人大为恼火,并与影楼多番交涉,影楼称可以再为张先生与王女士补拍一次,但双方一直未能对赔偿问题协商一致。无奈之下,两位新人只好诉至淇滨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返还录像服务费3000元。

    淇滨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和王女士与影楼老板之间的服务虽然非书面合同,但其为此支付了定金及服务费用,而影楼收取了费用后,还进行了实际的摄录工作,可认定服务合同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影楼方面在拍摄后未能提供录像光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其返还录像服务费3000元。

    由于婚礼具有不可重复性及不可复制性,具有一定的纪念意义,该纪念意义因被告未能提供录像光盘而失去,对张先生与王女士精神方面构成损害,故对其要求影楼方面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协商,将赔偿精神抚慰金调整为5000元。

    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影楼于当天返还张先生与王女士服务费30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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