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太康县农民李某某却利用自己在贷款公司上班的机会,诈骗他人钱财,结果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1年,李某某利用在太康县金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班的机会,认识客户刘某,因为业务需要陆续向刘某借了几次款,都按时还本付息,逐渐赢得了刘某的信任。李某某觉得是个发财的机会,于是,2012年4月12日,李某某以公司经理聂某某需借款为由,伪造聂某某出具的借条,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30万元后失去联系,刘某发现上当后报警。
太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