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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偷走三只鸡 被判拘役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4-04-09 08:39:56


    翻墙入户偷鸡,数额不大却换来牢狱刑罚。尽管王利是首次作案,仅偷走三只鸡,但仍构成刑事犯罪。日前,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12月14日下午五点多,被告人王利见本庄村民王某某家大门上锁,家中无人,分两次翻墙进入王某某家偷走三只鸡。后被王某某当场抓获。

   确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利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2013年4月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明确为1000元,三只鸡虽然够不上刑法中盗窃罪的起刑点,但《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和“扒窃”列入了盗窃罪刑罚处罚范围,这三种形式的盗窃无数额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入户盗窃直接入罪,对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保护更为有力。在农村,仍有少数人抱着“偷鸡摸狗是小事”的观念,但看完上述真实案例,这些人的想法或许会发生改变。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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