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一日晚,被告人易星陪同赵军(另案处理)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一超市门口找被害人李新索要其欠赵军的欠款时,因言语不和,赵军与李新发生了厮打。被告人见二人发生厮打,即上前去给赵军帮忙,后将李新右眼打伤,经鉴定,李新属轻伤。案发后,易星赔偿了李新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了李新的谅解。2011年3月,被告人易星主动向驻马店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打伤被害人的事实。驻马店市驿城区检察院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2013年12月被告易星被执行逮捕。驿城区检察院于2014年2月中旬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3月24日,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易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予支持。见予案发后,被告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均可酌情予以考虑。驿城区法院根据被告人易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易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时下,很多年青人为了朋友义气,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致使其最后不但没有帮到朋友,反而让自己也遭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