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住宅楼里擅自加装入户门占用公共通道,邻居不满惹纠纷闹上法庭。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判令被告吕某、龚某共同拆除占用公共通道的加装入户门,恢复通道原状。
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龚某同住于一幢居民楼里,原告张某住4号,被告吕某、龚某住3号,两户相邻,入户门外过道相连。被告3号房的入户门坐南朝北,入户门西侧紧挨着原告张某家,原告家的入户门位于过道最北端,坐西朝东。2012年7月,被告吕某、龚某在原告家入户门南侧距原告家入户门南门框60厘米的位置加装了一个防盗门,缩小了过道的利用空间。
法庭上,原告张某认为,被告吕某、龚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加装入户防盗门,占用公共通道,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建筑物共有权。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对侵占公共通道的结果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吕某、龚某辩称,其门前的通道不属于公共通道,该栋楼其他任何业主在正常合理的情况下,不会行使和行走。且该通道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和排他使用。被告加装防盗门,并没有影响原告的生活,不妨碍原告或其他业主的通行、通风、采光、日照等权益。另外,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属于起诉主体错误。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被告吕某、龚某加装防盗门并未征得其同意,物业公司是同第三方某集团机关生活服务中心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为:办公及所辖公共部位、园区的卫生及垃圾外运、绿化养护管理。而本案是由住户安装防盗门引起,住户安装防盗门的行为,既不属于卫生清洁及垃圾外运也不属于绿化养护管理。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吕某、龚某的3号房与原告家的4号房之间的过道属于物权法上的共有部分,被告吕某、龚某未经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在过道上加装防盗门,占有共有部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对该通道有共同使用权的业主,要求被告吕某、龚某共同拆除占用公共通道的加装入户门,恢复通道原状,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物业公司与被告吕某、龚某共同拆除加装入户门,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4-1 3版 许建军 廉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