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辉县市一男子高某骑电车将老人张某撞伤送往医院后逃逸,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家属要求高某赔偿损失时,高某以张某未走斑马线为由躲避民事赔偿责任。2014年4月1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
2013年1月8日下午,高某骑电动车沿辉县市苏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丁字路口。这时,时年58岁的老人张某正由西向东步行,二人相撞。高某将张某送到医院后逃逸,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因高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辉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高某有期徒刑2年,现判决已生效。
事故发生后,高某未赔偿损失。2013年8月14日,张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高某支付死亡赔偿金150498.8元、丧葬费17101.5元、医疗费52095.88元、尸检费1000元等共计220696.18元。高某辩称,自己应当赔偿损失,但不应负全部责任,因为张某当时未走斑马线。且自己正在服刑,没有能力赔偿。但高某均未能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辉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高某因过错造成原告亲属张某死亡,故原告要求被告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2014年3月18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220696.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