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借贷逾期未还 责任担保人承担

  发布时间:2014-04-01 16:07:31


    俗话说的好:“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借别人的钱就应当信守承诺,及时将钱归还,否则不仅会造成朋友失了和气、感情破裂,还有可能惹来官司,连累自己的担保人,得不偿失。3月31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去年4月16日,孙某向施某某借款50000元,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为未还本金的20%,让自己的朋友小王(化名)作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人。结果借款并未按时归还,借款人孙某也联系不上,下落不明。无奈之下施某某将担保人小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小王承担借款连带担保责任,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10000元。被告小王却也满肚子委屈,认为借款担保是事实,但当时原告未告知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另外,自己也不知道孙某当时是否实际得到借款,双方因此发生合同纠纷。

    宁陵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民间借款合同上签名,视为被告自愿同意为借款人孙某提供保证担保。双方在借款担保合同上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按连带担保方式承担责任。因此在债务人孙某未能按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的情况下,被告应依法承担还本付息的担保合同责任。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问题,因违约金的支付应以出借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在约定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原告的损失无法确定,故本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应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王归还原告施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提醒:在为他人作担保时千万不要逞义气之勇,感情用事,要慎重考虑承担的责任,确保借贷双方能够履行借贷合同方可担保,否则将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和损失。

责任编辑:焦恒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