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王某将自己的一辆旧摩托车连同牌照一起当做废品卖给了废品站,五年后,他人套用该车牌驾驶一辆被盗摩托车肇事后逃逸,因找不到肇事司机,受害人李某将原车牌的主人王某告上了法庭,王某是否应承担责任?3月27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有点蹊跷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2013年3月一天傍晚,受害人李某在一乡间公路散步时被一辆银色摩托车撞到后受伤,肇事司机弃车逃逸。经公安机关和法院调查,肇事摩托车悬挂的车牌登记车主为王某,与登记的摩托车不是同一车辆,而王某称其五年前就已将摩托车连同车牌当废品卖给了废品站,受害人李某也承认肇事司机不是车牌登记车主王某。既然王某不是本案的肇事人,其车牌号码所登记的车辆也并非本案肇事车辆,那么,王某应否对受害人李某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受害人李某6-10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仅医疗费已花费3万余元,虽然王某并未同意肇事司机套用其车牌,但王某作为车牌的所有人,理应对该号牌负谨慎使用和管理义务,将其车辆连同车牌一起作为废品卖给废品收购站的行为,既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报废的相关规定,也未对其号牌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因其不慎致车牌号码被套用而发生弃车逃逸事故,王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王某同意一次性给予受害人李某一定的赔偿,现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