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河南省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涉军民事案件,及时全面地维护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原告赵某系精神病患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3年1月10日,其从邯郸车站乘坐北京西至重庆的K589次旅客列车。1月11日夜,赵某在南阳火车站中途下车,被列车撞伤,后在医院住院救治302天。赵某出院后,仍然瘫痪,伤残程度达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为完全护理依赖。2013年9月4日,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州铁路局赔偿其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3万余元。
洛阳铁法受理案件后,了解到原告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其唯一的哥哥系海军驻海南某部的一名现役军官,为此事其部队特向法院发函,要求依法维护军人亲属的合法权益。
该院高度重视,法官多次到案发地进行现场勘验,组织司法鉴定,巡回调解,还专门派人到原告家乡调查原告的家庭情况及患病情况。在充分掌握本案的事实情况后,合议庭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组织调解,向双方讲明了本案适用的法律及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最终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与理解。2014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顺利地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郑州铁路局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巨额补偿款,案件圆满审结。
事后,原告代理人激动地说:“感谢法官半年来的努力工作和依法办案,及时维护了军属的合法权益,使赵某后半生的生活有了保障,对法院的工作再次表示感谢。”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3-29 4版 张献文 张向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