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流程管理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法院内部由专门机构或人员根据案件性质,结合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对案件在不同阶段的程序性事务进行组织、协调、控制、监督,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的各种管理活动的总称。
审判流程节点控制,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立案审查、移交、排期、开庭、裁判、签发、结案、执行、归档、评查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管理活动。具体实践中,案件流程节点控制一般是由专门审判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判流程的不同环节和时限要求,对不同阶段进行专门管理和跟踪监督;各审判庭按照自己在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作。主要是通过对节点时限的管理来实现对整个审判活动的管理,是审判流程管理作用于审判活动的直接形式和具体体现。
一、审判流程管理引入节点控制的主要目的
(一)切实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高效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是英国的一句法谚, 它体现了对司法程序正义的格外强调,意思是说,即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如果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程序上的不公正将使裁判成为非正义的。审判流程管理作为法院审判管理的枢纽和工具,其主要目的是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以程序高效促进诉讼经济高效,最终实现司法公正、高效。节点控制作为审判流程管理的主要手段和具体方法,是人民法院有效规范诉讼活动、约束诉讼主体、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公正、高效目的所必须采取的重要手段和必要措施。
(二)切实实现对审判权的有效制约
在今年11月27日深圳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周强院长强调,要大力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审判流程管理作为人民法院的基础性工作,对节点的有效控制是抵制不当司法行为、促使法官保持高度自律的有效手段,是对审判权进行合理制约的有效工具。当前,从人民法院内部讲,法官个人所掌握的审判权,相对一般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权利责任更大、风险更大,少数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效率意识不强,随意拖延办案的客观现象。节点控制作为审判流程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可通过建立法院内部评判和监督机制,对法官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形象形成有效监督和控制,实现对审判权的合理程序制约,促使法官严格遵照各项审判程序的要求,公正、高效办理各类案件。
(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多,人们不仅期望裁判结果公平公正,还要求裁判过程公开透明。加强案件流程节点控制,目的在于推动审判程序高效、有序开展,通过对案件办理流程中每一个节点工作进行监控和督促,保证诉讼活动按照法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展开并作出裁判结果,从而使诉讼活动有条不紊,并保持这种有条不紊的状态得以安定和统一,进而保证当事人诉讼利益的安全。特别是随着审判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法院通过信息化手段,适时公开案件办理流程中每一个节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不仅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权和知情权,更进一步从节点控制的手段和方法上,确保了审判程序的良性运行,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的具体审理或执行过程中,真正能够及时了解案件办理进度,增强参与诉讼活动的可预测性和安全感,切实感受到审判程序的透明公开和公平公正。
二、审判流程节点控制的理念及功能
(一)审判流程节点控制的基本理念。审判流程管理的基本理念是秩序、公开、效率。节点控制作为审判流程管理内部监控的主要职能,其主要理念就是维护秩序和提高效率。首先,节点控制以实现诉讼程序良性运行为目的,保证诉讼活动按照法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推进,并快速作出裁判结果。其次,通过充分运用节点控制等管理手段,可以科学调度审判工作,加快执法办案进度,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二)审判流程节点控制的功能定位。节点控制作为审判流程管理有效规范诉讼活动、约束诉讼主体、提高审判效率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其主要功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组织功能。宏观上表现为节点控制对不同审判环节的组织与规范,微观上表现为对具体审判程序活动的组织。前者主要包括审判方式、诉讼模式、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以及对程序性事务的运行与管理、流程管理权与实体裁判权的分离与衔接的协调;后者主要包括立案审批、分案排期、送达、诉前调解、调查取证、保全、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庭前准备、证据交换、庭审、合议、审委会研究、结案、归档、案件执行及审限控制等各方面的具体活动,并且要求上一个环节的活动应为下一个审判环节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控制功能。一方面通过对时间的控制,提高办案效率。即利用先进的科技化手段,通过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实现对案件流程中各个节点的同步适时跟踪,使办案法官产生时间上的紧迫感。同时,通过对临近审限案件的网上预警和直接催办,对即将超期限事务的督促督办,真正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另一方面通过对审判流程事务的控制,提高审理程序的质量。即通过对审判流程各项事务的专门设定,使办理人员明确审判程序中各环节的应办事务及其先后顺序和具体操作方式,并对各项事务是否办理、办理结果好坏进行跟踪督办,促使各项事务按照规定办理。
三是监督功能。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个方面。事前监督主要是对案件处理程序的适用进行监督,包括案件审批、案号管理、简易程序适用、诉讼保全、延长审限等方面内容,主要方式是通过院、庭领导把关,决定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事中监督主要通过流程管理软件,对案件审理各个环节进行跟踪。事后监督主要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纪检监察等方式对审理程序进行检查、监督。
三、当前审判流程节点控制的现状
(一)立案环节的节点控制
立案环节主要包括立案审查,分案排期、卷宗移转等节点。1、立案审查环节要求:立案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立案审查,并将立案环节的所有案件信息全部、准确、同步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把好案件流程进口,确保收案数据和立案信息准确无误。2、分案排期环节要求:通过流程系统对案件按照规定时间随机分案的原则,直接分配到法官个人,并对案件开庭日期和地点通过系统进行预先设定。3、卷宗移送环节要求:立案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立案环节各项工作后,将书面卷宗移交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并将立案环节网上信息一并移转业务庭办案系统。从以上节点控制的实际效果看,一是缩短了案件卷宗在立案部门的停留时间,解决了因卷宗移送时间过长,影响业务部门案件审理时间的问题。二是由流程系统按照随机分案的原则直接将案件分配到法官个人,避免了分案环节的人为操作因素,体现了案件分配的公开和案件审理的公正,能够从程序设置和操作上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三是直接排定开庭日期,可有效预防立案后长期不开庭或立案与开庭时间间隔较长的问题。
(二)审理环节的节点控制
审理环节主要包括案件分配、排期开庭、诉讼材料送达、审限监控等节点。其中,审限监控是审理环节必不可少的关键性节点。当前,审限监控主要是通过对案件是否超审限的时间控制以及对法定扣除审限的事由进行了规范,有效保证了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预防案件久拖不决。从实际效果看,一是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审限变更情况,采取领导逐级审批的人工监控方式和通过流程系统进行网上同步审批的系统自动监控方式,杜绝了法官人为因素随意拖延办案时间,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或隐性超审限的问题。二是通过审判管理部门的外部监控,有效增强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对分管案件审限进行直接监控的责任心,提高了法官个人的审限自我监控意识和主动意识,使案件审限在部门内部达到有效控制。三是通过网上同步审批审限变更事项,可以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审限变更事项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及时对外公开,方便当事人通过系统随时查阅案件办理进度,了解审限变更具体事项及是否合法,形成了对案件审限的外部监督,保障了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结案环节的节点控制
结案环节主要包括结案裁判文书送达、案件扎口报结、结案材料审核、网上信息核查等节点。结案环节的节点控制要求:通过规范各类案件的报结标准和程序,要求法官将案件信息全部准确同步录入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并提交裁判文书正本、送达回证复印件等结案证明材料,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查并与流程系统录入信息逐项核查无误后,予以网上审批结案。从实际效果看,确保了审判流程信息系统中的案件信息与案件真实信息完全一致,保证了审判流程公开平台中的信息真实性。
(四)案件评查与归档环节的节点控制
案件评查与归档环节主要包括案件质量评查、归档审查等节点。实践中,在开展案件评查较为规范的法院,多采取先评查后归档的节点控制方式。即书记员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有已结案件装订成册,统一移交审判管理办公室或本院专设的案件评查机构进行全面评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案件承办部门和法官整改后,由评查人员审查签字移送归档。对于评查人员较少的法院,多采用先归档后评查的方式进行。即由档案管理部门对卷宗装订质量和归档时间严格审查,并及时将归档信息录入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审判管理办公室通过系统重点监控归档时间是否超期,并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归档案卷组织评查,定期通报监控和评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和法官进行整改。
四、审判流程节点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流程管理软件信息化程度不高、设置不科学导致审判效率受到影响
一是流程管理软件半信息化、半人工化。笔者曾赴上海、成都、浙江等审判管理工作起步较早、管理规范化程度较高的法院考察,因这些法院流程软件设计较为科学合理,基本实现了全程信息化管理,法官配合审判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强,能够严格按照要求通过系统规范填报各类案件信息,审判管理办公室只负责通过审判流程信息系统监控录入信息是否准确,以确保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司法统计各项数据客观真实、准确无误。
我省由于审判流程管理起步较晚,综合性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后,对于需要审批的审判管理事务,一般采用书面审批和网上同步审批,程序较为繁琐,因法官对审判管理工作认识不深、理解不够,加之一些年龄较大的法官对审判流程系统操作技能不熟练,经常会出现录入信息不准确、不全面和不能严格按标准上传审判信息的现象,造成对审判流程节点控制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或消极应付的状态。同时,对案件具有审批管理权限的副庭长、庭长、主管院长等领导层面因不适应网上审批案件办公方式,对流程管理节点控制要求的案件审批事务,仍沿袭传统做法,进行书面审批,不仅增加了审判人员的工作量,也影响了审判效率。
二是流程管理节点控制不科学。一些流程控制节点因设置的具体环节不同或设置不够科学,在节点控制的具体工作方法和效果上,与审判权的运行出现了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如将分案排期节点设置在立案环节,采用系统随机分案,有利于预防人工分案中出现人为因素提前指定承办法官的现象,有效遏制了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从案件源头保障了审判程序的公开、公正。但随机分案忽视了不同案件的难易程度和法官个体之间的素质差异,容易出现有些法官难以胜任重大疑难案件审理工作的情况,不利于审判、执行部门内部工作的及时调整和审判权的有效运行。因缺乏立案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有效协调工作机制和平台,导致在案件分配环节出现立案部门与业务部门工作上的矛盾和摩擦,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在管理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影响审判流程各工作环节间的有效衔接与协调运转。而将分案排期节点设置在审判环节,庭长在案件分配和排期开庭方面享有较大的主动权,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部门内部工作的调度安排,但客观上也会因人为因素较强容易出现提前内定承办法官,影响分案的客观性和办案的公正性等,产生司法腐败。审判管理部门也无法对案件排期开庭的时间节点进行有效监控,容易出现故意拖延办案期限、影响审判效率和质量的情况。
从河南三级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的实际情况看,部分基层法院因没有严格实行立、审、执分离的流程管理模式,导致节点控制效果较差,法官办案的随意性较大。
三是结案节点标准不统一。目前,全国法院在实践中对结案时间设置的控制标准不同。一是以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时间为结案时间,即以院领导签发时间为结案时间。二是以文书送达当事人时间为结案时间。采用第一种标准,主要是为适应部分法院的内部审判管理工作需要,但不符合以送达时间为结案时间的法律规定。此标准下,系统反映的案件的审理时间、审理周期较短,平均审理时间指数较高,审判效率较高。但与案件当事人对审判效率的切身感受和真实评价相差甚远。如裁判文书制作签发报结案件后,法官人为拖延案件送达时间,或因信访等其他因素长期不送达裁判文书的现象,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引起当事人极大不满。而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却不能对文书送达环节进行监控,案件办理流程的全程监控未能实现。采用第二种结案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但一部分案件会因采用邮寄送达,邮寄时间过长,或不能一次邮寄有效送达,导致送达环节时间过长,在系统上反映的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审判效率也较低。采用公告送达,送达期间虽然在系统上已设定为扣除审限事由,但因送达期间为两个月,造成法官不能及时在流程系统上录入结案信息,影响了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效果。
(二)节点设置欠缺或不细致导致流程管理节点控制出现管理“真空”区域
一是立案审查环节还未实现全面监控。立案审查环节中,因缺乏对立案审查工作时限的监控节点设置,导致对立案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法定时间完成审查工作并做出审查结论,无法通过审判流程管理得到全程全面控制的效果,进而出现部分案件在起诉立案环节存在审查时间过长,当立不立或对不予立案案件只口头告知而不向当事人出具书面裁定等法律文书的现象。从社会效果看,此类问题引起当事人的极大不满,反映法院立案难的负面影响较大。
二是案件审理阶段必要的节点设置欠缺。目前河南三级法院都是依托现有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设定的控制节点,除对开庭时间设定节点进行监控外,只在结案时间上按照审限规定设定了控制节点,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庭后进行合议的工作时限,合议后裁判文书提交庭长、院长逐级审核的工作时限,庭长、院长完成文书审核的工作时限,案件提交审委会研究的工作时限,以及合议或审委会讨论决定后打印裁判文书、盖章、送达结案文书的具体工作时限都未做出明确规定,或者虽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但均未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设定对应的控制节点,这些问题都是节点控制程度不深的具体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流程管理的整体效果。
三是审限监控存在“盲区”。审限监控方面,在目前的审判流程管理实践中,除法律明确规定扣除审限的具体时限外,对法律只规定有扣除审限事由,但未明确规定扣除审限的具体时间段的事项,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形成看似合法的“隐性超审限”案件。
关于评估、鉴定等事项的监控。由于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评估、鉴定的最长时限,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长时间鉴定无结果案件或重复鉴定案件,进而出现审理、执行时间超过18个月的长期未结案件。就目前的审限监控措施,还无法有效解决。
关于调解的审限监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因当事人双方申请庭外和解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法官为变相延长审限,以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事由扣除审限的情况,但因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的最长期限,导致案件长时间被法官搁置一边,久拖不决,成为事实上的长期未结案件和“隐性超审限案件”。
四是案卷归档评查环节受制于人员紧张。采用先评查后归档的节点控制方式,能够在案卷归档前,通过评查督办,纠正案件质量问题或补正卷宗存在问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归档案件的办理质量和卷宗质量。采用先归档后评查的节点控制方式,主要是受限于法院办案法官少,精通审判业务并能胜任评查工作的法官更少,这也是目前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存在的普遍问题,也是法院自身目前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
五是案件在上下级法院的流转环节存在监控漏洞。虽然我省实现了审判管理系统的三级联网,但在细节问题上仍需改进。对于上诉案件卷宗移送和发还案件的重审立案,因卷宗移送时间未纳入节点控制,导致多数案件因各种原因存在移送时间过长,流转不畅的问题。
(三)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缓慢导致涉诉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受到限制
一是节点控制方式方法欠缺。目前,最高人民正在推进以三大平台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司法公开工作,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应当将审判流程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随时查阅了解,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但因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程度所限,推进精细化审判流程管理所设定的一些节点在控制方式和方法上,如庭审直播、文书制作、领导审核、文书送达、文书上网等监控环节,因为缺乏与之相互配合的综合办公办案系统软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节点控制综合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是审判管理对外公开平台建设缓慢。在审判信息对外公开平台建设上,未建立与涉诉群众互动的沟通平台。如方便群众查阅了解办案进度的案件受理时间、分配情况、开庭时间、开庭后的案件进度,方便群众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的信息沟通等情况,因缺乏相应的管理软件,导致审判流程各环节无法及时提供相关工作情况,进而影响到相关监控信息不能及时通过流程信息平台的对外公开,涉诉群众在查询案件办理进度和反映问题的信息渠道方面不畅通。
五、加强和完善审判流程节点控制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流程节点控制与审判权行使的相互关系
节点控制作为审判流程管理最直接、最根本、最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其主要作用就是规范、促进、保障、服务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法院为了强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对审判流程控制节点设置的过多或设置不符合审判规律和客观实际,不仅不能发挥节点控制的积极作用,相反还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办案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如在审限延长的节点控制上,有的法院为了压缩办案周期,提高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指数的评估值,对所有延期审理案件都在法定延长的期限内只批准三分之二的延期时间或不予延期,结果导致有些本来能够调解结案的案件因审限问题而判决结案,引发上诉案增多,不但增加了诉累,还容易引起法官的逆反心理,影响和限制了其办案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还有的法院过分追求结案均衡度,专门设定法官每月的结案数考核指标,结果导致法官心理负担加重,每月都在为结案数不断调整工作进度,对尚未完全吃透案情的案件匆忙结案,对有些当月能够结案的案件故意拖延到下一个月结案,不但违背了审判规律,更难以保证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实践证明,只有依据法律规定和审判管理工作实际,科学、准确界定审判流程管理活动中的各个节点并科学监控,才能设计出切合法院实际、符合审判规律和形势发展需要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机制,有效规范、保障、促进和服务审判工作良性运行。
(二)加强审判流程管理节点控制相对应的信息化建设
从技术角度考量,伴随着审判管理软件的建设和应用,全国各地法院基本上已经实现了在案件立案、分案、审理、结案、归档等关键节点上的信息化监控应用。但就各个环节的具体节点控制功能而言,现有的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仍存在难以完全适应的问题,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特别是涉及到系统的功能开发和应用升级问题,应以各省高级法院为主导,开发应用全省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软件,并设定统一的节点和控制措施及标准,实现审判流程节点控制的统一化和网络化。特别是对应“精细化”审判流程管理所设定的审判阶段各项具体监控节点,应配置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相互补充的法院办公办案综合管理系统,以及法官办案助手、裁判文书制作、文书纠错、文书评查和文书上网审查等审判管理辅助软件系统,确保流程管理全程贯通,节点控制精准到位。
(三)加快综合性的审判流程管理公开平台建设
以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为目标,以强化节点控制、规范信息录入为切入点,通过增设庭审网络直播、同步录音录像、庭审观摩评查、裁判文书上网审查、网上评查等监控节点,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明确监控范围、强力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开发一套综合性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平台,统一设定流程管理节点,并兼容各省法院节点控制的特殊需求,实现全国四级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的完全对接联网,形成节点控制的网络覆盖,真正建立起全国法院科学、高效、完备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体系,杜绝审判流程各环节中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各种因素和隐性障碍,不断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四)需改进的流程管理节点设置
一是案件的分配及排期开庭。应综合前述两种标准的优势,采取由立案部门以计算机随机分案排期为主,由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案件特殊情况和部门办案工作需要直接和排期分案为辅,并兼顾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经审判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直接调整或交立案部门重新分案的方式。
二是结案环节。笔者建议,在结案时间的节点设置上,应以法定的送达时间为结案时间标准。在结案流程节点监控的方式上,应采用以下方法:1、对裁判文书制作签发后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案件,要求法官在送达后将送达时间录入流程系统即为结案时间。2、对于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案件,应以法官将裁判文书交寄的时间为结案时间,此时法官需在系统中录入交寄时间即为结案时间。3、对于公告送达的案件,因办理公告送达手续与公告刊登时间也存在一定时间差,所以应以办理公告送达时间为结案时间,由法官在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后,将办理时间录入系统即为结案时间。4、对于委托送达的案件,应以被委托单位收到委托送达手续的时间为结案时间,即法官将委托送达手续交由被委托单位签收后,将签收时间录入系统即为结案时间。
三是审限扣除。笔者建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审限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在审限管理办法或鉴定工作规定中,明确规定案件鉴定等事项的最长期限,以及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承办此项工作的相关期限要求。明确当事人庭外和解的最长期限(建议最长三个月),强化此类案件的审限监控标准和节点控制作用,有效杜绝“隐性超审限”案件发生,真正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
(五)需新增的流程管理节点设置
一是立案审查环节。建议增设立案审查环节的监控节点。将当事人提交诉状日期和法官审查结束日期设定系统录入时间节点,由审判管理部门进行全程监控,对依据立案审查结果制作的相应法律文书电子文档设置系统存档监控节点,并由审管办通过系统进行网上评查,确保立案审查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证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是案件审理环节。针对审理环节流程节点设置较少,监控不够精细,存在盲点漏洞的问题,笔者建议:1、规范法官审限意识。按照法定时限要求,结合法院内部审判工作实际和审判规律,科学合理设置审理阶段中的案件合议,裁判文书起草及审核签发,提交审委会讨论以及裁判文书制作、送达等具体工作时限监控节点,并通过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设定以上工作监控节点录入信息的先后顺序,引导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按照各环节具体工作时限要求规范操作并同步录入流程信息系统,争取实现各节点、各环节工作都能尽量减少工作周期,提高工作效率,并最终达到案件整体效率提高的良好效果。2、规范案件审批期限。将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领导、院长及审委会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时限通过流程系统进行专门设定,加大对以上各环节工作质效监控力度,增强以上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实现审判管理的全程、全员、全面覆盖,形成管理合力,发挥最大管理效能。
需要注意的是,在系统对以上节点的具体监控方法上,应避免节点控制过死、时限要求过于精细、监控方式过于机械而影响案件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影响法官审判权的正常运用,降低其工作积极性。
三是案件归档环节。建议建立电子卷宗采集存储系统,即将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全程各个环节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全部由各工作环节法官同步扫描录入信息,形成电子卷宗,案件办结后,办案法官将案件书面卷宗材料交书记员订卷归档,将电子卷宗上传电子卷宗存储系统,审判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取案件电子卷宗进行网上评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责任部门和责任法官限期整改。同时,将电子卷宗对外开放,按照法定案卷档案查询规定的范围和方式,方便案件当事人通过审判流程管理公共平台随时调阅查询。
四是上下级法院案件流转环节。建议建立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地市中级法院和县区基层法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四级联网系统,依照法律规定,科学设定上诉案件卷宗移送期限和发还重审案件重审立案期限的监控节点,并由上级法院通过流程系统全程监控,真正杜绝上诉案件长期不移送卷宗和发还重审案件长期不立案重审的隐性超审限问题,有效解决案件在上下级法院流转过程中缺乏监控,随意拖延案件期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