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关于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案件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4-03-28 15:30:52


    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案件实证研究是省法院确立的2013年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信阳中院是该项重点调研课题的承担单位。“三农”问题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中院党组对此非常重视。为顺利完成全省重点调研课题,我院成立专门的课题组,进行了为期半年的实证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经济以农为本,农业以粮为重,百姓以食为天。粮食问题,不仅是事关广大农民的重大民生问题,更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战略问题。河南是全国第一农业大省,第一粮食生产大省,每年生产粮食超过1000亿斤,占全国的10%以上,承担着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责任。依托占全国6%的耕地,我们不仅要解决好全国第一人口大省的吃饭问题,每年还向省外调出粮食300多亿公斤,被誉为天下粮仓、国人厨房、世界餐桌。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惩处犯罪、调节社会关系,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同样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承担者重要历史使命。近年来我省法院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力度,依法制裁违法侵占耕地、毁坏农田水利、破坏乡村基础设施的行为,依法制裁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为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经济发展、保障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审判中,我们发现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唯利是图,铤而走险,大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兽药,导致粮食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严重破坏农业生产,严重损害农民兄弟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从2013年7月份开始,全省法院开展了为期半年的集中打击坑农害农犯罪专项工作。活动开展以来,全省法院集中力量,快审快结,依法从严惩处了一些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分子,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截止到2013年11月12日,全省法院依法审结坑农害农犯罪案件426件,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64件(刑法第342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案件87件(刑法第228条)、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263件(刑法第118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案件11件(刑法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1件。

    信阳市法院在打击坑农害农犯罪活动方面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确保专项工作有序开展。信阳中院成立了集中打击坑农害农犯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发了《关于集中打击坑农害农犯罪专项工作的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打击对象、工作原则;各县区法院也成立了院领导牵头的组织机构,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为全市法院集中打击坑农害农专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依法审判,确保案件审判取得良好效果。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法准确量刑。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者、多次参与者,具有累犯、惯犯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以及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坚持重点打击,依法严惩。特别注意严格控制非监禁刑的适用。与此同时,用好、用活财产刑,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依法加大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力度,斩断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黑色经济链条,铲除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经济基础。

    (三)凝聚合力,积极争取相关职能部门支持。向市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农业局、工商局发函,介绍开展集中打击坑农害农犯罪专项工作的基本情况,争取协助和支持。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及时向本系统传达了法院系统开展专项工作的计划。

    (四)强化督导,确保专项工作整体推进。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坑农害农犯罪案件,要求两级法院“优先立案、优先开庭、优先研究”,并及时将判决情况逐级报告市法院。市法院定期通报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确保每一起案件审判工作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3年,全市法院把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重大政治责任。按照“四个明白”工作要求,首先在学,关键在做,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八大精神和市委四届四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上,为我市勇当中原经济区建设前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

    坑农、害农案件的频繁发生,不仅给农民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破坏了农村的经济发展环境。此类案件的基本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案数量大

    集中打击坑农害农犯罪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全省法院依法审结坑农害农犯罪案件426件,其中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案件11件,而2008年全省法院5件,数量大幅增加。市场竞争的加剧,人们在正常经营中难以获得暴利,有一些不法分子转而寻求捷径,企图通过伪劣商品打开赚钱之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呈现着增多的趋势,大要案时有出现。今年11月12日,省法院召开集中打击坑农害农犯罪专项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侯海青销售伪劣化肥案、张剡、杨克奇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张利明、崔桂安破坏电力设备案等三起典型案件,依法集中打击坑农害农犯罪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是,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只要有利益驱动,新的坑农害农犯罪案件还会发生,粮食生产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二) 危害范围广

    农资作为国家监督经营的物资,由于销售单位与生产单位相对集中,因此,在一定的范围内的农民往往购进的是同一家经营的同种农资。如果某一单位销售伪劣农资,往往危害一方,造成损害范围极广。同时某一单位生产伪劣农资,其销售的范围是全国性的,造成危害范围也是全国性的。例如范泽林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何其勇、肖承勇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肖仁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等,在范某案件中,被告人范某所经营的单位在四川,其生产的伪劣种子却销往全国,对信阳农民造成的损失就是其所销售的假种子导致的,可见伪劣农资危害之广。

    (三)犯罪手段多样

    目前坑农害农犯罪的手段多种多样,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生产假劣农资。这种方式多以地下工厂为主,他们从产品名称、三证、包装到单位名称、地址甚至电话号码全部是虚假的;第二。生产假冒农资。这种方式多是直接冒用知名企业和品牌的产品名称、商标、三证甚至企业名称,例如张剡、杨克奇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2011年8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杨某等人在郑州市以“北京乐垦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未申请办理农药登记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郑州市富农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乐垦7号”小麦拌种剂,并将100件该产品销售到驻马店市西平县杨庄、芦庙、吕店等七个乡镇。2011年底以来,七个乡镇的农民在使用“乐垦7号”后麦田出现药害,严重影响了小麦正常生长;第三,生产仿冒农资。一些中小型农资生产企业,经过合法登记注册。产品三证齐全,产品质量也基本上合格,但是在商标与名称上仿造国内外著名农资品牌。

    (四)犯罪后果严重

    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假冒伪劣农资不仅会造成减产和绝收,而且极易造成环境污染,直接威胁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农业生产的特性同时决定了伪劣农资造成的损害无法补救。在损害真正发生后,往往已经无力回天。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范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因农民发现晚,在后期造成损失多达174万,给农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农业是我国的基础,我国存在广大的农业人口,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将大大降低农民生产与创造的积极性。如这类案件发生过多且处理不当,必然影响我国的农业生产与社会安定

    三、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对重点案件的加强研判,可以发现,此类型案件之所以易发,甚或频发,且危害严重,主要包括法律制度、体制机制以及社会现实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存在漏洞

    立法相对滞后,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对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法律解决重视和研究不够,“三农”立法等法制工作相对滞后于实际需要。也正因为农民保护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了行政执法上的随意性以及司法保护方面的欠缺等农民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例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以及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也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态势。为了有效地应对、预防该类犯罪 ,我国的刑事立法也适时作出了调整 ,表现在:虽然 1979年刑法并未系统地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的犯罪,但到了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以单行刑法的形式——《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对各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制;及至1997年,新刑法典对该项单行刑法所规定罪名的罪状、法定刑又作出了统一的调整。并将其收录到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当中 ;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又将原本为具体危险犯的生产 销售假药罪改为抽象危险犯,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修改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人罪标准 ,并将这三个罪名的罚金刑从倍比罚金制改为无限额罚金。由上可见,我国对制售伪劣商品的刑事打击力度越来越严格。可是具体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罪与罚,还有很多关键问题不甚明朗: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都应属于故意犯罪,可是在9个制售伪劣商品的罪名中,只有第144条到第148条使用了“明知”字样,因而容易让人产生对第140条到第143条的认定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误解,所以有必要特别说明分则当中的“明知”乃注意规定的特性 。另外,由于制售伪劣商品类犯罪的主观明知往往难以认定,所以“推定明知”是司法实践中经常用到的利剑,可是“推定明知”并不容易把握,如果适用不当就有侵犯人权之嫌,因此对“推定明知 ”适用的原则、具体标准及补救措施有详细规定的必要。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还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问题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竞合问题等,理论及司法实务均值得探讨。

    (二)部门管理混乱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农药、化肥工作。当农民发现购买和使用的农资为假劣作物种子、农药、化肥时,可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农业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于法律对农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权划分不清,当农民权益受到侵犯时,就会产生相互推诿的现象,不能及时解决农民反映的问题,造成农民进一步的损失,也纵容了违法分子。目前的商品市场还未形成商品入市的零星监控点,商品的抽查制度还很不完善,不全面。正是因为部门管理的混乱,导致市场上一大部分无证经营种子买卖,大量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充斥市场。

    (三)侵害对象防范意识差

    例如,由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具有隐蔽性和规模化的特点,在现场能收集到的物证并不多。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在法律知识、商品信息方面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等。造假售劣者正是利用这一点,向不知情的消费者兜售伪劣商品。在农村,大部分农民购买农资未要求经营者开具发票,即使开了发票内容写得也不详细。发票是证明购买行为的有力证据。我院审理范某案件中,实际购买冈尤多系1号假种子种植户不仅仅是起诉书指控的30多家。更多的种植户由于没有开具收据,难以证实购买假种子的事实而无法得到赔偿,只能在本案审结后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经营门槛过低

    因为经营农资的经营者不需要专门的农业技能,且加之工商部门管理不严,所以市场上大量种子经营商户。随着我国农业科技的发展和农业结构的调整农资产品的应用十分广泛,市场需求巨大,而制售伪劣农资产品又有高额的利润空间。这其中有很多无良商户受假种子、农药等农资犯罪收益大,农民防范意识差等诸多因素影响,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农资。例如被告人何其勇、肖承勇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一案,被告人何某、肖某伙同他人来淮滨推销饲料,其用于宣传、试喂的饲料使用性能呈现明显差异,二被告在骗取用户信任后,以假充真销售劣质饲料,给各用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何某、肖某犯罪的手段之一是持从事兽药、添加剂预混饲料的四川康尔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及泸州彼得尔饲料销售部委托书来到淮滨办理饲料经营企业登记,然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四、完善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案件的建议与对策。

    针对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案件呈现的特点,鉴于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信阳两级法院将认真贯彻全国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的“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总要求,充分认识维护粮食生产安全的重要性,继续把此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后续跟进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立法,完善市场规范标准。惩处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既有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有地方性法律规章。这些法律法规是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重要依据。但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涵盖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留下了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一些法律真空。另一方面,目前市面上许多商品仍然处于无标准监管状态,这种任意性和自由性将会导致许多商品的属性、质量界定处于灰色地带一方面会让某些投机分子利用该空白,制销一些无标准的产品,躲避执法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使得生产者和销售者不知应如何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构成犯罪亦不自知。因此,健全完善市场上流通商品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也事在必行。

    (二)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管理。要紧紧围绕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重点品种,突出加强对农村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的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标签、保持期、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市场和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大对坑农害农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者、多次参与者,具有累犯、惯犯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以及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将重点打击,依法严惩。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维权观念。下一步进一步将加大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力度,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庭审直播、案例发布,加强法制宣传,震慑犯罪分子,争取全社会对打击坑农害农犯罪工作的支持,提高农民群众识别假农资的能力和维权意识。

    (四)建立信息网,提高跨部门合作意识。在查处一些带有普遍性犯罪的时候.可以协商组织一些统一行动或者联合行动,使各地防范和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动能更加有效地展开。人民法院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与各其他政法部门的协调配合,统一思想认识,凝聚工作合力。对认识不一致的案件,要充分协商、妥善解决,确保按期审结,并取得良好效果。

    (五)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强化司法保障职能。通过提出司法建议书,推进相关部门堵塞监管漏洞,强化制度防范,更加全面有效地维护农民兄弟合法权益,为党委政府宏观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