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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赡养纠纷案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3-26 10:26:36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庭的年轻法官,由于社会经验不丰富,与当事人沟通的能力欠缺,导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农村赡养纠纷这类案件深感无处着手,尤其是赡养纠纷案件。这类案件的数量虽然不多,比例也很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却困扰着基层的办案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

    笔者以所在的睢县人民法院为例。2011年受理赡养纠纷案11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04%;2012年受理24件,占民事案件1.54 % ;2013年受理1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0.76 %。由此看出,赡养纠纷案件的数量不多,占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也很小,笔者通过研究这几年的赡养纠纷案件,总结了一点心得体会,希望能对以后办理这类案件起到帮助作用。

    一、产生赡养纠纷案件的原因:

    1、赡养人经济条件较差。一般情况下,发生赡养纠纷的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都较重,经济收入较低,生活有一定困难,因而不愿意承担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引发纠纷。

    2、因分家产不均引发矛盾。在分家过程中,由于老人的“偏心”和家庭经济状况等主客观原因,导致有些子女认为父母对自己不够好,财产分配不公,导致赡养纠纷。

    3、赡养人法律意识及道德观念较弱。在广大农村,老人大多无固定收入又多患疾病等原因,造成有些人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不少的经济开支,因而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4、多子女引发赡养纠纷。在多子女家庭中,由于家庭关系复杂,易出现儿女之间、特别是妯娌之间相互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的状况。

    5、被赡养人由于作风问题,导致子女觉得丢人,不愿履行赡养义务。有些被赡养人因为有作风问题,在村里受到别人的蔑视,其子女也觉得脸上无光,觉得丢人,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

    6、老人不替儿女照料晚辈不赡养。在睢县农村,由于子女长期在外务工,便将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全部交给家中老人。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或稍失公平,个别子女特别是儿媳会认为长辈“一碗水不端平”,“偏心眼”,认为父母没有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承担赡养义务。

    7、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相对于城市老年人大多有退体工资或社会保障,农村老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农村中老年人无生活来源保障,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子女,导致赡养案件多发。

    二、妥善解决赡养纠纷案件的建议

    1、加强巡回开庭审判,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几百年来,“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根深蒂固,很多老年人宁愿对子女的不孝忍气吞声,也不愿诉诸法律,而子女也大多不愿在众目睽睽之下与老人对簿公堂。对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尽量在该村巡回开庭审判,并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从情、理、法等多角度加强教育,促使赡养人形成自觉赡养老人的意识,并让旁听人从中接受法制教育,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加大调解力度,促进和谐稳定。赡养纠纷问题毕竟是家庭内部矛盾,生硬下判无益于家庭和睦,对老年人来说可能又会出现“精神赡养”的问题。基于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相互体谅理解的原则,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

    3、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解决农村无收入老人的后顾之忧。在养老制度以道德自律方式难以充分维持的情况下,应建立新的尊老敬老的村规民约,以及群众投诉和举报的受理责任制,切实解决不赡养和其他虐待老人的行为。

    4、建立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绿色通道。在赡养纠纷案件中,老人生活困难,法院应建立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绿色通道,对赡养纠纷案件一律免收诉讼费用,优先办理,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优先执行,切实有效的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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