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6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郭某、张某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12个月,并分处罚金 5000元至 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张某分别于2010、2011年以来,在舞钢市辖区开设的蛋糕房内生产蛋糕时添加“香甜泡打粉”食品添加剂,并将生产的蛋糕予以销售供人食用。经检测,从两被告人处提取的蛋糕铝的残留量分别为630mg/kg、1060mg/kg,严重超出了国家安全标准(国家安全标准为≤100mg/kg)。被告人鲁某自2007年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魏某自1992年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寺坡一马路摆摊售卖早餐的十几年间,被告人张某自1992年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在制作油条时加入过量的添加剂明矾,并将铝残留量超标的油条销售给消费者食用。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在上述被告人制作的食品中提取的油条样本中铝的残留量分别为907mg/kg、660mg/kg、1230mg/kg、1010mg/kg,严重超过国家安全标准(国家安全标准为≤100mg/kg)。
该院审理后认为,上述六被告人在加工生产蛋糕或油条食品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致使食品中铝残留量严重超过了≤100m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长期将上述食品在市场上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上述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上述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六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