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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交“好友” 却被“好友”偷

  发布时间:2014-03-25 15:11:15


    3月4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新兴媒体平台“微信”作案的盗窃案件。被告人古新通过手机上的社交软件“微信”结识了被害人胡军,两人通过微信相谈甚欢。2013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古新约被害人见面后,二人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某“KTV”的包房唱歌。期间,被告人古新趁胡军不备,将胡军挎包内3400元现金盗走。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及被告人自首等情节,驿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古新犯盗窃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驿城区法院提醒广大市民,近年来由于各种社交软件及新型媒体平台的频频推出和广泛应用,个人的社交圈急剧扩大,交友对象出现多而杂的特点,广大市民在享受社交软件“交友”之便的同时,务必擦亮眼睛,保持一颗警惕之心,防止别有用心之人以“友”之名,行“贼”之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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