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灵宝市一小伙阎某为朋友庆贺生日,酒后与朋友一起将一智力发育迟滞的女孩张某强奸,其朋友还用手机拍下几张女孩的裸体照片和录像,并威胁张某不得把当天的情况说出去,否则将裸体照片和录像公布于众。虽然在强奸过程中阎某由于紧张未能如愿,但其行为依法仍被认定为强奸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阎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阎某,男,19岁,住河南省灵宝市某村。2013年5月2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灵宝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7月15日晚,毋某(另案处理)过生日,毋某、毋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阎某、张某(另案处理)和被害人张某在夜市吃饭喝酒,毋某、毋某某、阎某、张某经预谋后,将张某哄骗至灵宝市某旅馆403房间,四人轮流对张某实施强奸行为,其中,毋某某、阎某因故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经鉴定,张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案发后,阎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已支付,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根据查明的事实,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阎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阎某对自己所犯罪行非常后悔,表示认罪,但以自己属于犯罪未遂、从犯,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阎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轮流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阎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与个人犯罪有所区别,阎某在明知他人欲对被害人张某实施轮流奸淫行为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并实施强奸行为,虽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得逞,但其他参与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并具有轮奸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不易区分主从犯,但在具体量刑时并不排除根据每个人的作用大小有所区别。因此,本案一审法院在量刑时也考虑到了阎某认罪态度较好,得到被害人谅解,由于自身原因未能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等情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告诫那些起哄参与犯罪的人,不要心存侥幸,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触犯刑律,不论是谁都将为自己所犯罪行付出相应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