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什么样的朋友,你就有什么样的收获。郭某结交了好逸恶劳的朋友,也体验到了择友不善的恶果。3月11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杨某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2年5月,被告人杨某向朋友郭某借雅马哈助力车,郭某爽快的答应了。借到车后的杨某即约见了岳某,二人预谋将该车盗走。2012年5月24日11时许,杨某在涧西区九都西路某网吧上网时遇到了郭某,再次将郭某的雅马哈助力车借走后停在某网吧门口,并将车钥匙归还郭某。杨某随即打电话告知岳某助力车的停放地点。岳某赶到网吧门口,用事先配好的车钥匙将助力车盗走,并于当天下午将助力车卖了2000元,分给了杨某1000元。
郭某发现助力车被盗走后,查看了监控录像,但由于杨某事先将助力车放在监控拍不到的地方,郭某并未发现嫌疑人,也没有怀疑朋友杨某,于是立即报案。接到郭某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怀疑的目光投向杨某。杨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交代了作案事实,岳某也很快被警方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7410元。诉讼前,杨某家属退还7000元钱给郭某,郭某对杨某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二被告人辩称其没有实施盗窃犯罪及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存在瑕疵及被告人杨某系从犯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杨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