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秦力,2013年9月底的一天,伙同朋友驾驶着一辆本田飞度轿车前去某公司进行偷窃。秦力与同伙共偷到苹果牌电脑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两台保险柜、三条半软包中华烟和一条黄鹤楼牌烟。2013年11月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为14717元。案发后,两台保险柜、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一条软包中华烟和一条黄鹤楼牌烟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4年3月3日,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秦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7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250元,被害人对秦力也表示了谅解。驿城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秦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