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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占道不听劝 鲁莽伤人处刑罚

  发布时间:2014-03-18 11:36:16


    车辆乱摆乱放,不但影响市容,而且影响行人及车辆行走。因此,按规定摆放车辆,也是作为一个市民应该具备的良好素养。然而,李某在办事过程中,车辆就未按规定摆放,不听劝说还动手伤人,致人轻伤,其行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3月3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一年。

2013年8月11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杨某在洛阳市涧西区遇驾沟村某处因为停车占道问题而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李某用摩托车上的“U”型锁将被害人杨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杨某的程度为轻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杨某,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洛阳市涧西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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