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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定分止争的和谐理念

发布时间:2014-03-17 09:01:16


    访谈对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光明

    民主周刊:贵院在商事审判中,花费大量的精力在庭外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是一种怎样的工作理念?

    张光明: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转型期,越来越多的群体和个人开始关注民生。国家越富裕,经济越发达,老百姓对民生的期望值就会越高,而与民生密切相连的社会矛盾纠纷也会大量增加。

    为老百姓安居乐业创造和谐稳定的法治大环境,人民法院责无旁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践行司法为民,提高司法公信力。”

    我院在审理商事案件中发现,一起小案件、小纠纷,往往会引发或者衍生出许多与之相关的矛盾纠纷,而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去处理,任其发展,最终还会进入法院的审判环节,不但带来审判压力,而且矛盾会更激烈,处理难度也会更大。如何处理好与老百姓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矛盾纠纷,并让他们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摆上了我院商事审判工作的日程。

    民主周刊:你们开展的庭外化解矛盾纠纷与诉前调解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有什么区别?

    张光明:庭外化解矛盾纠纷是我院在商事审判工作中总结的点滴经验,与诉前调解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诉前调解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是对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由法官在立案前或者由基层民调组织、居委会、社区人员等,共同开展矛盾化解。

    而庭外化解矛盾纠纷所涉及的范围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虽然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但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案情相同,且案件处理结果与其密切相关。这种矛盾纠纷如果不及时化解,很快会起诉到法院,甚至引起群体性诉讼。案件类型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

    民主周刊:贵院开展庭外化解矛盾纠纷的做法和主要措施有哪些?

    张光明:首先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要与在诉的被告方进行沟通交流,分析案情,明法释理,告知其案件一旦败诉,对尚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争取其同意让法官在庭外一并处理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然后与没有进入诉讼的利害关系人进行接触,或者邀请其到法院旁听案件审理,让他们推选出代表,把大伙的意见收集在一起进行协调,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矛盾化解。

    其次,深入案发地开展调研,了解真实情况。如我院在审理涉及众多商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通过深入商业街调查了解发现,纠纷发生的原因系物业公司擅自违反合同对商铺租赁费涨价所致。承办法官把诉至法院的和没有诉讼的当事人通知到一起,在双方一致同意调解的情况下,由法官主持18家商户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商户们不但得到了赔偿,而且修订后的合同条款约定得更加具体明确。这种处理方式不但节约了法院的审判资源,也为没有诉讼的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

    民主周刊:贵院下一步的工作打算是什么?

    张光明:现在全国法院都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法院司法公开推进会精神,并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走基层、转作风、保民生、促和谐,是中心工作大局,我院党组要求全体法官公开开展各项审判活动,提升司法公信力。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深化和拓展庭外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树立商事裁判理念,把握商事审判规律,遵循商法价值,强化商法意识。在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的同时,做好为民、便民大文章。为“民生、服务、理性”三部曲融入新的内涵,公正司法、公开司法、阳光司法,向社会释放更多的司法正能量。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3-15 5版 陈金华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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