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亲离异,对孩子来说,不仅仅是失去了一个完整的家庭,而且会对她幼小的心灵造成不小的伤害。小华(化名)今年4岁了,而她的爸爸妈妈却早在三年前就已经离婚,现在小华跟随妈妈单独生活。随着生活成本的不断上涨,小华爸爸每月给付的生活费无法维持小华的正常生活开销。无奈之下,小华将爸爸告上了法庭。2014年3月13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李先生每月支付原告小华抚养费1100元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并承担小华医疗费的一半即453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小华的妈妈辛女士与丈夫李先生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诉讼离婚,年仅一岁的女儿小华归辛女士抚养,小华爸爸李先生每月向女儿支付750元的抚养费。小华出生时因宫内严重缺氧,其身体情况比平常的孩子较差一些,需要后续的康复治疗,致使日常生活医疗费用高于正常儿童。随着小华进入幼儿园,小华和妈妈的生活更加拮据。为了使自己能够和其他小朋友一样,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和吃饱穿暖的生活,小华在母亲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用的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然辛女士与李先生已经离婚,但双方对其女儿小华都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小华要求增加抚育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告小华主张的医疗费问题,被告李先生理应承担医疗费的一半。牧野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目前,本案已诉至中院,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