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0日,嵩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晓波为赌博到租车公司租车,而后将车“抵押”给他人,以借款为名而行诈骗之实,诈骗多名被害人,诈骗数额达1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而10余名被害人因贪高额利息中了骗局,不仅没有得到高息,反而血本无归!该案再一次向人们敲响警钟:“赌”为恶之首,“贪”为祸之源!
被告人陈晓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中专文化,风华正茂的他却不思勤劳致富,与一些不三不四的年轻人混在一起,经常出入赌场,梦想做不劳而获的美梦,其结果不仅没有捞到钱,反而债台高筑!面对惨痛的教训,他不是金盘洗手,痛改前非,而是深陷泥潭,不可自拔,竞想出了租车抵押骗取高利贷的歪主意。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陈晓波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向一些汽车租赁公司或个人租车,后制作虚假个人信息,冒充车主将车辆抵押给被害人,向被害人高息借款的方法,骗取王某某、邓某某、单某某、甄某某、连某等10余人现金100余万元。后因陈晓波租车逾期不还,租车公司通过GPS定位系统查到公司车辆,将车开回而案发,此时100余万元“借款”已经全部输在了赌场,并且家产散尽,被害人的“借款”已无力退还。
嵩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晓波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0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根据陈晓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陈晓波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