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上交通事故本就是一件不幸的事,如果到了法院不能得到快速、有效、充分的赔偿,让受害人在打官司的道路上艰难前行、增加诉累,那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此类案件,法院要尽可能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一次性作出处理。陕县的张强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张林驾驶的奔腾运输有限公司的货车相撞,致张强受伤,张强一纸诉状将驾驶人张林、奔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一审判决作出时,张强还未定残,奔腾运输有限公司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张强已经定残,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强新提出的赔偿数额与一审判决数额一并成功进行调解,避免当事人另行起诉给其增加诉累。
2012年10月8日张林驾驶奔腾运输有限公司的货车与张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张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的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张强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8117.3元,扣除奔腾运输有限公司已经垫付的53248.5元,剩余费用24868.8元。陕县人民法院认定张强各项损失共计58215.0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张强赔偿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剩余赔偿数额46215.07元,应按事故责任赔偿,张林承担主要责任的70%,应为32350.55元,而奔腾运输有限公司已经向张强支付53248.5元,但在诉讼中并没有主张要求多支付的费用退还,故不予审理。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向张强赔偿12000元。奔腾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强的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二审审理期间,张强请求各被告承担增加的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二审经审理并当庭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奔腾运输有限公司53398.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张强35000元。通过达成该调解协议,既处理了奔腾运输公司所垫付的款项,又对张强增加的诉讼请求数额一并进行调解,避免了奔腾运输公司另行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垫付款项,同时也避免了张强另行起诉要求赔偿增加的各项费用,圆满的将此次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到底,节省了诉讼成本,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