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有个神人有神奇偏方“脱胎换骨散”“轻脚散”,能使偏瘫患者服用后短时间内得到快速恢复。裴某即去尝试,这一行为,非但没有让自己的病得到好转,反而使自己走上了不归路。3月3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行医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苑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郭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郭某经人介绍认识曾经从事中医的被告人苑某,并听说苑某有祖传秘方能够治疗偏瘫。2012年6月份,被告人郭某到河南省登封市推销保健品时认识了被害人裴某,被告人郭某承诺能给裴某治疗偏瘫,并提出如治疗痊愈后收取治疗费10000元。2012年7月23日上午,被害人裴某在家属陪同下来到洛阳市涧西区某地郭某的家中,被告人郭某将苑某请到其家中为裴某治疗,中午13时许,苑某将随身携带配制的粉末状药粉“脱胎换骨散”递给被告人郭某,郭某给裴某服用,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郭某再次给裴某服用了苑某配制的褐色粉末状药物“轻脚散”,后被害人裴某呕吐不止。被告人苑某、郭某在现场对裴某实施抢救无果,便拨打120急救电话,河科大一附院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实施急救,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向裴某家属支付了4000元。经鉴定,被害人裴某符合因患脑梗塞服用中药后发生毒副作用,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的征象;裴某的死亡后果与所服药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另查,被告人郭某于2012年7月25日向洛阳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苑某在没有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为被害人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郭某未对被告人苑某是否具有行医资格进行审查,介绍被告人苑某为被害人行医,帮助被告人苑某为被害人服用药物,其行为亦构成非法行医罪。对被告人苑某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被告人苑某的辩护人辩称苑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并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4000元,对其依法减轻处罚。综合案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即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