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陕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贩卖毒品供养吸食毒品的刑事案件,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中午,被告人李某采取以贩养吸的手段,从一个叫“小康”的人手中购买毒品,后回到家中将毒品称量,分成0.1克至0.3克不等的多个小包,以100-300元不同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袁某某等人。其中李某和其妻王某某吸食了一部分。2013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六小包共2.21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购买毒品,向吸毒人员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