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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加工销售病死猪肉 钱没到手判刑又罚款

  发布时间:2014-03-10 08:58:15


    为了钱财,明知销售病死猪肉危害人体健康,仍利欲熏心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给当地群众食用。3月7日,正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纷纷发展养猪业,但一部分农民由于缺乏养殖技术,饲养的猪有病死现象。正阳县袁寨乡农民刘某瞄准了农村一些农民贪便宜买病死猪肉的空档,开始偷偷收购病死猪,经加工后参到好猪肉里卖,结果,买的死猪便宜,卖的猪肉价格贵,来钱快。刘某认为这是赚钱发财的好机会,于是刘某就购买了三轮车到其他乡镇及袁寨乡四周大量收购病死猪,经自己屠宰、煮熟加工后,出售给当地群众食用。刘某明知病死猪肉对人体有害,从2011年以来,仍加工、销售病死猪肉,销售给当地群众食用。去5月17日,刘某在销售病死猪肉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在刘某家中查获病死猪11头(220.7公斤),病死猪肉118.9公斤。经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所查获的病死猪猪肉中含有猪瘟病原,猪繁殖与呼吸系统综合症病原及猪圆环病毒病原。消费者食用该猪肉后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病。同年7月15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正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目无法制,多次将含有猪瘟病原,猪繁殖与呼吸系统综合症病原及猪圆环病毒病原的病死猪肉,经自己屠宰、煮熟加工后,销售给当地群众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发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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