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聋哑人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韦某二人均系聋哑人,2013年12月5日9时30分许,张某伙同韦某在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乘坐60路公交车,两人按照事先预谋,由韦某负责掩护,张某趁机将被害人吴女士黑色挎包内的一部白色手机盗走,二人下车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51元。已追回退还失主。
与其他刑事案件审理不同的是,这起案件的被告是二名年轻看似柔弱的80后,庭审中不能用话语来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思,法院分别为二名聋哑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另外为他们专门聘请了两位手语翻译老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二名聋哑被告人的每一个手势以及法官的每一次发问,都通过两名手语老师通过标准的手语“翻译”出来,使原本沟通困难的庭审变得顺畅,二被告人连连点头表示理解审判人员及公诉人的问话,二被告人的意见和要求也得到了充分的表达。最后二人一致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因张某、韦某系聋哑人,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对其均可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