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初是借款人的他,却用别人已声明作废的房产证作抵押,与不知情者签订借款合同,成为骗财者。2014年3月4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2年5月,张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某处的商铺房产证等资料交给林某,委托其用房产抵押借款。2012年6月8日,林某用上述资料从田某处借到10万元,其中有被告人沈某6万元。之后被告人沈某给田某打了一张15万元借条,林某将张某的身份证、房产证等资料给了被告人沈某。因林某一直没将房产手续给张某,2012年10月,张某到房管局将房产证挂失,并补领了身份证。
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沈某以做生意需要用钱为名,伙同一冒名“张某”的女子(另案处理),用张某的房产证等资料做抵押,“张某”与被害人董某某签订借款合同。次日,在洛阳市某销售处,被告人沈某打了一张表示收到董某某15万元的收据,董某某将12万元转入“张某”开设的农行账户,后被告人沈某将该钱款陆续取出。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还款时间到了,董某某四处寻找不到沈某。一天,当董某某打听到那天与自己签订协议的“张某”是冒名者后,他发现自己上当了。在以后的时间里,董某某一再向沈某追要借款,沈某仅归还4.5万元。由于双方协商未果,董某某选择了报案。
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系初犯,能当庭认罪,审理过程中,其家属已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