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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纷争四余载 法官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4-03-04 08:28:39


    2月28日,滑县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一起叔侄因解除赡养关系而引发的宅基、房产纠纷,避免了矛盾激化,实现了案结事了,受到了当事人及所在村、乡镇的一致好评。

    原告靳某没有儿子,系被告靳某正的大伯。1997年,被告靳某正的父母与原告协商,由被告靳某正在原告的宅基上修建房屋三间,被告靳某正结婚后与原告在一个院内居住生活。2008年,在原告的两个女儿、邻居及村委会的见证下,原告与被告靳某正、张某(靳某正之妻)签订了《赡养老人协议书》,其中载明:为照顾原告生活,双方同意共同居住生活,先原告的宅基、房产已在新区规划时拆除,新区规划宅基地一片,除国家给原告的旧房补助款2.2万元,由二被告在新规划的宅基上建房,不足部分由二被告全部出资。房屋建好后由原告居住到去世,去世后归二被告所有。协议签订后, 被告靳某正、张某在新规划的宅基上建房五间。

    后因赡养协议履行问题,双方发生纠纷。2010年3月,原告向滑县法院提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赡养老人协议书》。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赡养老人协议书》,原告现居住的宅院归原告。宣判后,二被告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二被告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又被驳回。期间二被告多次到省、市信访部门上访。原告欲在宅基上建房,遭到二被告的阻止,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打架,公安机关多次处理也未解决纠纷。

    2013年7月,原告再次将被告诉至滑县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将宅院的使用权返还给原告。滑县法院城郊法庭接案后,庭长和承办法官高度重视,数十次走访原、被告及所在乡镇、村干部群众,深入了解当事人诉求,并联合当事人亲友邻居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力争实现案结事了。经过大量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靳某正一次性补偿原告靳某昌人民币175000元,双方争议宅基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归被告靳某正所有。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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