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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歌K出矛盾 钢管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3-03 16:37:14


    俗话说,乐极生悲。韩某就体会到了这个老话的灵验。2月28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管制一年零六个月。

    2011年12月7日凌晨,在涧西区某KTV歌厅,被告人韩某与王某、齐某、狄某发生纠纷,韩某持钢管把齐某、狄某殴打致伤。经鉴定,狄某外伤致头部、右肘部创口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擦划伤,头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余伤皆属轻微伤;齐某全身多处外伤存在,其伤后临床检查发现多处软组织创口、右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肋骨多发骨折并双肺挫伤,未出现呼吸困难的明确体征;其右侧鼻骨骨折伴有明显位移,全身多部位创口累计长12.5cm,其左眼、鼻部、颌面部及胸部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2012年8月31日,韩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齐某、狄某1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于二名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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