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说的天花乱坠,啥时候要钱说一声,保证一周内归还,谁知在债主要钱时,被告李某耍起了无赖一直拖着不还,债权人在焦急等待和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2014年3月3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李某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于2010年5月26日向其借款4万元,并说啥时候要钱说一声,能保证一周内还款。2011年10月份,原告找到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一直拖着不还。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其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被告借钱时出具的欠条。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应承担继续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对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