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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法院和解执行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发布时间:2014-02-26 15:05:04



    2014年2月25日,在太康县人民法院,来自该县杨庙乡的15名农民工从法官手中接过工资款,激动之情溢于言表,经过法官多方努力,拖欠近两年的血汗钱,终于拿到手了。

    2012年,被执行人辛某、郭某祥、郭某峰合伙共同承包了漯河市电业局一建筑工地的工程,太康县杨庙乡的王永跃等15名农民工在该工地务工。工程结算时,因为几个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致使工人工资无法兑现。经多方催要无果,15名农民工将三被执行人诉至法院,案件事实清楚,法院依法判决三被执行人给付工人工资。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觉得案件不能一判了之,不能让农民工拿到一纸判决就算了事,于是经过法官数十次给三个被执行人讲法律、做工作,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月25日,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拿着10余万元工资款来到太康县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为15名农民工一一结算工资,并当场给付。

责任编辑: 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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