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一份《调解协议》摆在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面前:“......甲乙双方经协商,郑某与张某某、张某洛、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赔偿甲方13500元;二、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撤回(2014)吉民初字第44号案件对乙方的起诉,(2013)洛民终字第1522号判决执行完毕,甲方以后因本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不再要求乙方赔偿。......”看着双方当事人轮流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指印,并当场履行完毕。审判长白利军长长地舒了一口气,浑身感到无比的轻松。这是一起什么纠纷,让从事审判20年的资深法官感到如此的沉重和压力?
镜头回放一:不该发生的车祸——永远都不愿想象的一幕
2008年4月13日11时,郑某从大张量贩买了点吃的,放在车前筐里,骑着自行车赶着回家,给将要放学的孩子准备午饭。行至吉利区河阳路与胜利路交叉口时,不想与从吉利一中放学回家骑着摩托车的张某某撞到了一起,郑某摔倒在地,眼睛火辣辣地疼,膝盖部位也疼得不能动弹,买的西红柿、菜椒等洒了一地。刚刚过完16岁生日的中学生张某某惊慌失措地看着现场,木呆呆地不知该怎么办。路人赶紧就近将郑某送到了洛阳石化职工医院救治。经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镜头回放二:第一次起诉——调解结案
郑某在洛阳石化医院躺了几个月后,由于郑某和张某某的家长就医疗费等费用的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郑某便将张某某和其父母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经洛阳济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的眼部伤情达不到伤残标准,右膝关节伤残十级,左膝关节伤残十级。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08年10月31日达成协议:赔偿款29500元,被告张某某的监护人张某洛在2008年12月底前给付郑某10000元,在2009年6月底前给付10000元,在2009年12月底前给付9500元。
镜头回放三:眼伤恶化——再次起诉
第一次诉讼达成调解,被告张某某的监护人已执行完毕。可是事情远远未了结。郑某的眼伤持续恶化,为治疗眼伤,郑某往返吉利和洛阳市医院数十次,受尽了疾病的折磨和奔波的劳累,花去了大量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2010年8月份,郑某单方委托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眼部伤情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郑某眼内斜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右眼视野受损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在与张某某家人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2年初再次走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虽不满十八岁,但在本案诉讼发生时已经年满十八岁,已经有经济能力,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张某某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其父母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单方委托的眼部伤情鉴定结论不予采信,由此而产生的司法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郑某各种费用10538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原告郑某不服,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均未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故对于郑某现在眼部伤情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以及与2008年交通事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无法认定。遂于2013年9月24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镜头回放四:上访——漫长无尽的自我折磨
判决生效后,郑某仍然不服,一方面坚持不断到市里、省里上访,另一方面对被告申请执行。其时被告张某某已经响应国家号召,到部队服兵役去了。张某某的父母也不堪其扰,推脱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置之不理。对执行法官说:我儿子是军人,你们到部队上去找他吧!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郑某更是告的起劲,到处说法院执行不力,偏袒被告。
镜头回放五:三上法庭——治眼又医心
2013年12月23日,郑某第三次起诉张某某,索要治疗眼疾的后期费用2862元。被告方只有张某某的妈妈一人出庭。审判长白利军组织开庭审理了这个案件,望着原被告双方,一边是心情激动得不能自己、发誓要把案件打到最高法院、中央军委的原告,一边是为这个案件已拖得精疲力尽的被告张某某的妈妈,心里很不是滋味。他下决心要把这个案件处理好,纠纷拖了六年了,不能再这样无休止的打下去了,这样对双方当事人的个人身体、心理健康和家庭生活等方面都很不好,很难说到最后会出现什么不可意料的情况。他不厌其烦,从法律法理,从人情世故,从家庭和睦,从各个方面,采取各种方式,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请双方的亲戚、朋友等到场帮着做化解工作。在不断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纠纷解决了,原告郑某脸上露出了久违的微笑,被告的妈妈也如释重负,孩子可以安心地在部队服役了,了却了一件萦绕在心中六年之久的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