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心情不好的时候,而每个人调节心情的方式也各不同,但是这种方式不能出格。赵一某就是因为自己心情不好想要调节一下,但是他的方式却太出格了,他在路边滋事生非,随意殴打路人,并将路人刘某打成了轻伤,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认定赵一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并赔偿刘某医疗费等费用。2014年1月1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赵某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2012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等人驾驶一辆未悬挂前牌照,后牌照被遮挡的轿车行驶至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马庄路口时,赵某因“自己心情不好”,不听同车人劝阻,下车追上素不相识正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刘某及其女友,拦住二人,以要钱为借口滋事生非,赵某手持砖头,欲对刘某实施殴打,刘某的女友见状跑去喊人,后双方发生厮打,赵某将刘某头部打伤,赵某头部受伤。经新乡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赵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无事生非,追逐、拦截且手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遂作出已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