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或其他财产投保,是为了减少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基本原则是真实信用,但故意歪曲事实骗取保险费就冲撞了法律底线。2014年2月20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汪某因投机骗保不成被惩罚。
郑州市汪某拥有一辆本田牌越野轿车,自认为自己驾驶技术过关,没有为爱车购买除强制保险外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2013年1月21日,汪某驾驶自家的“本田”在鹤壁市行使时,与一辆当地的帕萨特轿车追尾,致两车轻度受损。汪某为了转嫁自己受到的损失,决定通过作弊的手段让保险公司买单。同日,汪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第二天即2013年1月22日,汪某直接向该保险公司报案,谎称自己于当天(1月22日)驾驶豫本田牌越野轿车车与帕萨特牌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保险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审核后,支付汪某因发生保险事故赔赔款20175.35元。正当汪某心存侥幸,自以为高明让保险弥补修车损失时,保险公司根据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5月10日,汪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汪某退赔保险公司理赔款20175.35元。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投保前一日,不属保险合同上约定的应当理赔的保险事故。被告人汪某为了减少事故损失,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考虑到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积极退赔保险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