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真心感谢,法官们真是为我们老百姓做主了!”2月18日,家住修武县的老薛将一面绣着“关注民生 执法如山”的锦旗送到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手上。
这个案件还得从2011年说起,原告薛海金向焦作中院起诉称,被告修武县某村民委员会以产业集聚区规划为名,强行将原告的养狐场拆除,并将原告在养狐场的树木锯倒、房屋及其他设施一并推到,遭受较大损失。
2012年6月25日,焦作中院作出判决:修武县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薛海金成年种银狐438只,成年种蓝狐23只,幼狐81只;赔偿原告种公狐、种母狐、仔狐经济损失3552400元;赔偿养狐场地上附着物损失共计126279元;返还养狐场物品若干。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焦作中院判决的第二项作出变更,认定经济损失为350.785万元,剩余各项予以维持。
案件生效后,焦作中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执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焦作中院执行法官多次到相关部门协调执行,制定详细执行方案,妥善运用执行手段,将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