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自己是煤场老板,帮朋友诈骗35万元,仅仅分得赃款一千元,却要面临八年的牢狱之灾,连某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了惨痛代价。2月17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连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2年的一天,李某(另案处理)为了骗取朋友的钱财,找到连某请其“帮忙”,“我明天带人过来考察生意,你找个煤场就说是你的,咱们之间生意上有往来,我拉了你35万元的煤还没给钱,到时候对方把钱打到你账户你再转给我,绝不会亏待你。”连某当场便应承了下来。
当晚,连某带着李某来到朋友的煤场,告诉他明天带人来这里。为让戏演得逼真,二人还煞有介事的找来纸笔,写了李某拉煤场的车数、煤吨数、煤款数等。
第二天一大早,李某带人来到煤场,恰好煤场无人,双方寒暄后,连某告诉来人李某一直在自己煤场拉煤,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记账纸,装模作样的算过账后,告诉对方李某还欠自己35万元煤款。
看到了煤场,又见到了老板,来人是深信不疑,当即将35万元现金转账给连某,连某按照李某所说,将34.9万元转给李某,将所得一千元挥霍。
“想着是朋友找哩,另外他也不是让我白帮忙,他承诺给我报酬。”庭审中连某讲出了自己的犯罪动机。
连某辩护人指出,连某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若罪名成立,应认定为从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连某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连某与他人共谋后诈骗财物,分得赃款一千元,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相印证,其辩称不知是诈骗行为及辩护人辩称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由于连某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才使得被害人产生信任进而被骗取财物,故辩护人关于其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