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 俏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到医院将司法救助金送到患病的当事人手中。肖则兰 宗 琼 王 俊 摄
岁末年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向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家属孙女士发放司法救助资金5000元。这是全国法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常见一幕,据统计,2008年到2012年,全国法院一共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7.69亿元。
虽然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努力下,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救助条件与对象不明确、资金来源不稳定等原因,这项工作的展开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到困难群众利益的保障。全国人大代表高度关注司法救助工作进展,建议加大相关立法力度,特别是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和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
■“帮助受伤最深的人”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逐步推进
我国东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该院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执行人赔偿的金额平均在20至30万元以上,且逐年增加,而案件的实际执行到位率却很低。据不完全统计,近八成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得到有效赔偿,其中无法得到任何赔偿的不在少数。
“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严重暴力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致使很多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因此陷入生活困境。”全国人大代表车晓端说。
据了解,早在2007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改革之初,考虑到刑事被害人救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且立法周期一般较长,确立了“先政策,后法律,两步走”的改革思路。
同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要求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实施救助,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并在广东、山东、浙江、四川等地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虽然这些规定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起了重要指导作用,但尚未建立具有法律意义约束力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车晓端代表认为。
此问题也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郎胜的关注,他提出,目前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在政策、文件指导下进行的一种过渡性安排,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在取得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同时,也积累了如地区间工作开展不均衡、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救助范围和标准掌握不统一、财政保障不够充分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该代表建议承办人、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法官王敏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地方法院着力推动救助工作在地、市一级的贯彻落实,着力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立法,不断完善和深化相关工作的同时,正在积极争取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专用于对死刑复核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开展救助,以解决遭受最严重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救助需求,并对地方法院落实救助工作起到示范、促进作用。”
■破解“空调白判”
——普遍建立执行救助制度
执行难的痼疾不仅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也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种情形。全国人大代表姚民和表示:“被执行人难找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造成了大量的‘空调白判’。”他建议应及早设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专项基金机制。
“由各级党委政法委牵头,成员单位由法院、财政、司法、审计、民政等部门组成,负责监督、确认和发放执行司法救助基金,同时在法院设立专项工作办公室,负责司法救助日常工作。在财政部门设立专门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基金账户。”姚民和建议说,“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基金主要适用于合法权益一时难以实现且生活特别困难,或因伤因病正在治疗等情况的当事人。”
对此,该建议的承办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闫燕介绍说:“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救助适用的范围、对象、标准和审批程序,提高执行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尤其是对于执行实践中遇到的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适用上的协调和衔接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与财政部和民政部进行磋商。”
据介绍,财政部表示,关于建立司法救助制度问题,2007年财政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而关于设立专门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基金账户问题,根据现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司法救助资金不宜设立专门的财政专户。
近年来,各地党委、人大和政府对此问题极为重视,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结合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开展,大胆实践,积极探索。截至2010年底各地已普遍完成了执行救助制度的建立工作,基本落实了救助资金的来源,除个别地方外大都实现了执行救助资金的单独列项。
是否纳入社会救助法尚待论证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我国司法救助制度作了初步系统的规定。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文件,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司法救助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同时规定了我国司法救助的适用对象共有14类。
以广东省为例,目前全省共有12个地级市和17个县(区)相继出台了关于司法救助工作的地方性文件。据统计,近四年来该省法院共计司法救助5128人,救助金额6455.96万元,救助人数和金额逐年增加。
虽然各地法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案案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司法救助执行标准不一,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等不良倾向。
此举一方面可以防止一些人利用制度的缺口,采取不当方式追求利益最大化,对社会稳定造成危害;另一方面也为救助机构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减轻救助机构因此而面临的信访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目前,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社会救助法列为2013年初次审议的立法项目,有关部门对是否将司法救助纳入社会救助法调整作了认真研究论证。
点睛之语
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健全刑事困难被害人社会救助机制,对刑事被害人给予适当救助,既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重要体现,更与党中央关于关注民生、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精神相一致,从内容上讲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人大代表张立勇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2-15 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