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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无资质无安全设施 发生重大事故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4-02-12 10:54:51


    一男子在无建筑行业资质的情况下承建他人楼房,却自不量力,又将部分业务分包给他人,终于发生重大事故。2014年2月11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9月,被告人胡某在未取得建筑行业资质的情况下,承包建筑固始县国营农场杨民自建的三层楼房。胡某又将木工项目转包给同样无建筑行业资质的闫某。9月28日14时许,在施工过程中,工人金某(女,41岁)从该建筑工地的三楼楼顶摔落至地面,当即被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于10月2日不治死亡。

    经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自建房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无外网外架,室内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在施工中工人未受到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配备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胡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

    2013年10月30日,胡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胡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4万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所居住的基层组织提供评估意见,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未取得建筑行业资质,在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施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其所在基层组织认为其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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