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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让社区矫正实现无缝衔接

发布时间:2014-02-11 10:33:13


    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以来,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调研,发现社区矫正制度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在实践中,笔者发现法院在适用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不到位,易使流于形式。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矫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按时报到、及时汇报、学习培训、社区服务、谈话教育等,涵括较全面,从理论上看能够很好地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受到种种制约。实践中,司法所人员配备通常较少,有的乡镇司法所只有三到五人,还要同时承担法制宣传、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等职能,社区矫正工作往往难以正常开展。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公益活动等需要一定的场地和经费保障,虽然《办法》规定应当落实社区矫正的工作经费,但受经济发展水平所限,财政拨付的经费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活动开展次数、内容和规模受限,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严重影响了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社区矫正各部门之间衔接不畅,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社区矫正需要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而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监狱之间还没有建立起信息交换平台,未能实现矫正工作动态的数据共享。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注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可行性,加之服刑人员外出务工较多,流动性大,人户分离现象突出等问题,管理起来比较困难。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未按期报到、矫正期间私自外出等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惩戒措施,仅仅依靠社区矫正人员主动报告根本无法达到矫正目的,上述原因导致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三)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感不强,社区矫正人员易产生心理障碍。受传统思想观念影响,多数民众认为犯罪分子是危险人物,只有关在监狱里才能让其得到惩罚,而将其留在社区不安全,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表现出不安和忧虑,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给社区矫正工作增加了难度。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或其他公益活动时,受到周围群众的排斥和抵触,易产生自暴自弃心理,封锁自闭,消极厌世,使得社区矫正制度的初衷难以实现。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配备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并保障社区矫正的经费投入。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配备专职工作者可以解决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人手不足、理念陈旧、专业知识匮乏、工作杂而不专等问题,从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保障经费投入,才能调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丰富矫正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实现良好的矫正效果。

    (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矫正工作的无缝衔接。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公、检、法、监狱等部门要提前与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与乡镇司法所做好联络工作,确保社区矫正人员按时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加快建立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矫正工作动态的资源共享,确保社区矫正无脱管、漏管现象,使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社区矫正的正面宣传,对违反矫正制度、扰乱居民生活秩序者坚决予以收监执行,打消民众的顾虑。加强法制宣传,让民众深入了解社区矫正制度,明白社区矫正的对象都是司法部门经过严格筛选,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不良影响的服刑人员。鼓励民众加入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对接受社区矫正者进行教育和帮助。

    社区矫正制度是民主与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正确认识并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2-9 7版 王民克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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