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家人朋友去饭店吃饭欢聚本是高兴的事,却因结帐问题,“吃客”冲动之下持凳将饭店老板打伤,不仅赔了高额医疗费,还因此获刑。2014年2月10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程某是个“吃客”,平时喜欢品尝各种美味,所以也经常请家人朋友去各种风味小店吃饭。2013年8月15日晚,程某又请家人朋友去一家风味饭店喝酒吃饭。喝至20时许,已微醉的程某看到大家已酒足饭饱,就主动到前台结帐。谁知因结帐问题,程某与饭店老板柳某、店员陈某等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已醉意的程某在冲动之下,竟随手拿起身边的木凳朝柳某面部击打,致柳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柳某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主动赔偿柳某各类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柳某也对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程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程某赔偿了被害人柳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了如上判决。